凌純聲─中央研究院中美科學合作委員草案
典藏者
中研院民族所博物館 Museum of the Institute of Ethnology, Academia Sinica
內文如下: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組織規則草案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議決)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依照規程第二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設立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推進人文及社會科學方面之中美合作為目的。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兼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由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就中國學人中有學術聲望熱心於人文及社會科學之中美合作者延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一般政策,由本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訂定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委員會,掌理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就本委員會委員中聘請十一人至十五人為委員組成之。執行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第六條 執行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任期各二年,得連任。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執行祕書,為執行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七條 本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半年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處理特定事項,得設置小組,並得酌聘專家為顧問。 第九條 本委員會設祕書處,置執行祕書一人,並得酌置幹事及辦事員。 第十條 本規則經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議決後實施。實施三個月後,由本委員會報請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轉請中央研究院備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