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警事件第二審公判
典藏者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議會期成同盟會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於十五日二審,廿九日公判:蔣渭水(3排左1)、蔡培火(右上)四個月,林幼春(左上)、蔡惠如、林呈祿、陳逢源(2排左起3、4、8)、石煥長三個月。此照係審判期間合影,2排左起:2葉榮鐘、5蔡式穀、6韓石泉、10林篤勳;3排左起:4王敏川、5鄭松筠、6蔡年亨;坐者右2應是葉清耀律師,餘為日籍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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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議會期成同盟會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於十五日二審,廿九日公判:蔣渭水(3排左1)、蔡培火(右上)四個月,林幼春(左上)、蔡惠如、林呈祿、陳逢源(2排左起3、4、8)、石煥長三個月。此照係審判期間合影,2排左起:2葉榮鐘、5蔡式穀、6韓石泉、10林篤勳;3排左起:4王敏川、5鄭松筠、6蔡年亨;坐者右2應是葉清耀律師,餘為日籍辯護律師。
林柏維撰、臺中市立文化中心編。《臺中市珍貴古老照片專輯 2:文化協會的年代》。臺中市 : 臺中市立文化中心,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