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的藏品不只是你的藏品——開放博物館的「共享」挑戰
「我在『開放博物館』上看到一張音樂家團練的老照片,我爸爸年輕時是其中一位團員,也在那張照片裡。最近我們想幫爸爸慶生,能否提供畫素較大的檔案,讓我們印出當生日禮物?」
「我媽媽在『開放博物館』上,看到國家電影中心的某部老電影資料,她小時候看過這部電影,想知道更多電影消息……」
「我在『開放博物館』上,看到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某位音樂家的資料,這些資料都 10 幾年了,我手邊有新的研究報告,我願意提供給館方更新……」
興高采烈地,中央研究院數位文化中心數位博物館專案團隊陸續憶起,「開放博物館」平台上線大半年以來,逾 10 位民眾的回饋。而這就是數位藏品開放授權後,被看到、被應用、被賦予新價值的最佳例證。
但這條數位藏品授權鬆綁之路,可謂充滿挑戰……
人人都能選物策展的數位世界博物園區
你曾想像在網路上策劃一檔展覽嗎?那裡有著數萬件開放授權的數位藏品,隨你挑選與展示,述說自己的展覽故事。這就是「開放博物館」,一座集結典藏、展示與應用三大功能的,數位世界的博物園區。
「開放博物館」於 2018 年 10 月正式上線,截至今(2019)年 10 月,已有逾4萬件數位藏品入藏,來源包括中研院各所、國內官方機構和民間,以及國外典藏單位如美國拉法葉學院、英國惠康基金會等的開放授權藏品。其中九成以上採創用CC授權條款,所有人皆可按照各藏品的授權規範,檢索、瀏覽藏品,或結合自己與他人的藏品,使用平台所提供的各種展示模組,如時間軸、故事地圖、資料視覺化工具等,進行敘事或數位策展。
「『開放』,意指『打開』(open)所有界線,讓任何人都擁有參與的權利。」中研院數位文化中心數位博物館專案經理許正欣指出,除了希望打破實體博物館的地理侷限,讓藏品與知識自由流通,更希望藉由「開放博物館」,將過去掌握於領域專家手中的「典藏權」、「詮釋權」與「創作權」等,逐步開放予不同需求的使用者。無論是博物館、民間藏家、一般大眾或研究者,皆可在此平台匯集、展示、重組每一個人的藏品與知識。當我的物件,勾勒出你的數位展,交織出他的見解,對話出新的內容,自然能如同滾雪球般,使藏品利用循環不已,層層積累出知識的紮實厚度。
開放的挑戰 1:老照片授權問題,映照出臺灣的著作權誤解
所謂開放授權,即為一種讓使用者得以不告而取,進行「真正深度開放式利用」,並且知所分際的遊戲規則。— 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林誠夏
博物館最重要的就是館藏,而「開放博物館」如此強調授權開放的重要,也是基於藏品必須先開放,進而被看到、被運用,才可能有創新。然而,即使「開放博物館」為非營利性質,在納入各類藏品的過程中,仍面對種種關於開放授權的挑戰。當中,尤以老照片為大宗。
一張照片牽涉到的權利,包括影中人的「肖像權」、拍攝者的「著作財產權」、照片擁有者的「物權」,本已很複雜。(以攝影類著作財產權而言,保護期限是自照片公開發表後的 50 年,未公開發表者為創作完成時起的 50 年,此期間拍攝者擁有著作財產權,如不幸去世則轉移至繼承者。)若再經過時間流逝,要掌握老照片公開發表的時間、釐清各項權利狀況,甚至尋覓不同權利擁有者取得授權,更是一項艱鉅挑戰!
直接向有開放作品意願的攝影家本人或其繼承者取得授權,是比較不會產生爭議的情況。例如,臺中攝影家余如季之子余立,今年即同意無償提供數萬張其父所攝的珍貴臺灣早期影像予「開放博物館」。「至於購買別人所攝老照片的收藏家,其實只擁有作品的『物權』,若未進一步獲著作權利擁有者授予『著作財產權』,也就沒有權利採公眾授權方式開放作品予大眾」,許正欣點出目前國內許多人士對於著作權的常見誤解。
老照片帶來的授權挑戰,還來自向民眾募集的物件。例如中研院數位文化中心與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合作推出的開放博物館「屏東數位典藏」網站,使用了後者從民間募集而來的若干老照片,但因照片著作權利難以釐清,當時只能以「版權所有」方式,提供線上瀏覽。
雖然相信「公開」本身就有意義,他們仍根據手邊線索,持續釐清這批老照片幾種可能的著作權歸屬,以期未來能修正授權方式。「我們總是希望能爭取到最大的開放授權程度!」企劃專員呂少玄正色道。
開放的挑戰 2:公共財被主張權利,法律vs.人情的拉鋸
另一個同樣牽涉複雜權利問題的是老畫作。
以美術館/博物館典藏的畫作為例,就有兩種情況,一是館方只擁有物權,另一則是連同著作財產權一起移轉給館方,而後者較為少見,因此通常需透過館方找到創作者或其著作權利繼承者,徵詢授權。
根據《著作權法》,畫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為畫家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若畫作於畫家死亡後 40 至 50 年間才首次公開發表,保護期限自公開發表時起可再延續 10 年。其實很多時候,在法律上來說,過了著作權利保護期限的老畫作,已成為可自由使用的「公共財」,如《蒙娜麗莎》、《創世紀》等畫作圖檔,任何人都可取用,但部分臺灣畫家的著作權利繼承者與典藏單位似乎仍習慣主張擁有權利,不願開放授權。
中研院數位文化中心數位博物館專案團隊摸索出的折衷方法,是建議創作者的著作權利繼承者與館方選用可接受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釋出作品。此條款以「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四個授權要素,自由搭配組成六種授權條款,能讓作品進行有限度的權利開放,提高作品的能見度與再利用性。若當中明定「非商業性」使用,他人需取得授權同意方能進行商業用途,如此即可在某程度上消弭著作權利繼承者或館方認為權利可能受損的疑慮。
「這是較能兼顧法律和人情義理的做法。」另一位企劃專員藍萱直言,對已成公共財的老畫作主張擁有權利,是根深柢固的觀念問題,畢竟如三峽畫家李梅樹的家屬般,願意全面開放畫作的所有權利,包括允許進行商業性使用的例子,在臺灣仍屬少數。
「這是因為他們了解,在茫茫數位網海中,只有開放讓更多人看到,才能使物件持續活著,進而發揮價值,甚至加值。」
開放的挑戰 3:當數位影像被壓上浮水印
進一步探究,數位藏品開放授權常見的衝突與矛盾,源自大多數人仍習慣用以往的擁有權觀念,來看待現今數位世界的開放授權行為。
有的典藏單位雖同意將藏品匯入「開放博物館」,惟有個但書,即傾向在檔案上壓上浮水印,以「避免藏品被盜用」。然而,在數位世界中,觀看後的轉出分享行為已是常態,加上如今修圖軟體功能強大,要消除浮水印亦不成問題,此舉其實僅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
這也是「開放博物館」鼓勵合作單位採取創用 CC 授權條款的原因之一。作為全世界通用的開放授權規則,只要數位藏品提供者清楚註明使用規則,使用者即可按照其所釋出的權利進行使用。如此一來,既可保障提供者的權利,又能簡化授權流程,畢竟若每樣物件都需申請才能使用,繁瑣過程對雙方來說都是負擔,也容易阻礙創意發展。
開放的挑戰 4:裹足不前的種種考量與疑慮
「平心而論,這些典藏單位確實沒有義務開放數位藏品的授權使用。」曾與多家典藏單位打交道的藍萱表示,會對開放授權裹足不前的單位皆有各自的考量,如藏品取得成本較高,或是自有一套圖像授權收費標準等,其實可以理解。
「但在數位時代,資料開放已是不可擋的趨勢,傳統數位典藏可藉此尋找進化的方式。透過與典藏單位的合作,我們共同促進知識的共享、共創,往知識平權逐步邁進。」
在過程中,當然也有成功扭轉觀念的案例,像是國家電影中心。
由於電影作品的權利歸屬十分複雜,國家電影中心始終維持審慎保守態度。起先擔心藏品在開放授權後會有被盜用的可能,對於開放授權的條款也是來來回回地溝通與討論,甚至對網頁上設置「下載檔案」按鈕亦有所遲疑——這也是大部分典藏單位會有的焦慮之一。直到藏品上線後,館員發現工作上若有需求,只要遵照規範的創用 CC 條款即可下載使用,無需再進行複雜的申請程序索取檔案,推己及人,對於能讓民眾同樣享受到開放授權帶來的便利性,深感欣慰。
由於沒有展示空間,國影中心當初在規劃建置數位博物館時,僅希望可以突破實體空間限制,利用網路平台呈現深藏在庫房的藏品。但藉由與「開放博物館」合作,不僅將其典藏的電影資產轉變為民眾可享用的公共資源,更透過主題展覽的介紹,讓老電影再度獲得民眾關注。
因為開放,所以存在
雖然這條取得藏品開放授權之路,一路走來艱辛,但成果與回饋也一一浮現。傳藝中心臺灣音樂館大量開放授權藏品後所帶來的驚奇,便是其一。
原來,國立故宮博物院今(2019)年在臺中舉辦「水不在深─故宮數位文獻特展」,因於「開放博物館」上驚喜發現一首符合展覽情境的原住民歌謠〈接客人(歡迎歌)〉,而將之用作展區音樂。一首原被典藏於數位世界的歌謠,就這麼穿越資料之海,走向實體展覽,走到眾人眼前,悠揚響起。
「開放文化的演進,確實需要時間。」許正欣指出,國外走了二、三十年,才有現今的豐碩成果,例如荷蘭國家博物館、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等皆已紛紛開放大量高品質的藏品檔案。而中研院數位文化中心數位博物館團隊,也會全力以赴面對未來的開放挑戰,陪伴臺灣的開放文化繼續前行。
「畢竟在這個資料爆炸的時代,不開放,不被看到,就不存在。」